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借钱
可约定的离婚还款期限到后,
3年前,偿还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GMG总代 ,于是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二审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在张某、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随后 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张某告知高女士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然而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2014年8月下旬 ,为此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李成蓉告上法庭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法官说明来意后 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余下的2万元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
借款被拒的当天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高女士不服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虚构债务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
借款手续完备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